孙儿代位继承引发家庭纠纷,广西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成功调解!
邓阿婆与程老伯为夫妻关系,程老伯已于2005年过世,二人婚内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1995年身故的长子程平、次子程东、女儿程芳。程来为程平独子,即邓阿婆的长孙。
2017年,邓阿婆出具声明,承诺自愿将其与程老伯共同拥有的位于河池市某处房产份额无偿赠与长孙程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之规定,程来作为其父程平的代位继承人,如此便拥有了该处房屋75%的份额。但对于余下25%份额的权属问题,程来与叔叔程东、姑姑程芳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程来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
承办法官卢画在受理案件后,本着和睦家庭、彻底化解矛盾的初衷,决定尽最大努力进行调解。由于邓阿婆卧病在床行动不便,元旦收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卢画法官便领着法官助理、书记员上门调解案件。
调解过程中,卢画耐心引导当事人陈述自身实际情况和分歧缘由,悉心向案件双方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法规。
经过法官从法、理、情三个方面的耐心细致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圆满结案。
遗产本是逝者留给亲人的一份慰藉,但处置不当也有可能成为亲人间矛盾的导火索。难的不是结案,而是在结案后亲人之间依然和睦。所以办理此类纠纷案件,我们更应注重‘情法兼顾’,在依法办案、释法明理的同时动之以情,促进当事双方的相互理解和共情,从而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遗产顺序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