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遗产继承律师推荐阅读–父亲留下8万元遗产,两个儿子为此与母亲僵持8年,于是这位妈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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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有所养”是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以孝为先”更是一个家庭的美好家风。当光阴点染霜发,伟岸身躯不再挺拔,每一帧回忆都戳中泪点时,作为儿女,我们应该谨记:你养我长大,我护你到老。
70岁高龄的吴老太与丈夫生育了两个儿子。2012年5月,丈夫突然辞世,留下一笔八万元存款。
吴老太认为,这笔存款是她和丈夫的共同财产,理所当然要全部留给自己养老用。大儿子由于一直没有稳定的收入,生活过得比较拮据,认为自己作为合法继承人,理应继承父亲的遗产。小儿子虽旅居国外多年,也希望依法律分割父亲的遗产。
母子三人,为了父亲名下这八万元的存款僵持不下,谁也不愿意退让一步。一来二去,三方已经僵持近8年的时间。
吴老太无奈之下,找到“帮传承”的律师,希望律师帮忙解决纠纷。
律师告诉吴老太,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则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对于遗产继承的比例,根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的存在,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吴老太询问专业律师后,决定将老伴的存款取出,按照法律规定的份额分给两个儿子。在获知母亲的决定后,两个儿子也纷纷表示,会孝顺母亲,并决定在来年的清明节,母子三人将一同为父亲扫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