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的继承制度有了比较系统完整的法律保障,对保护公民财产继承权,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团结互助,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起了积极的作用。作为继承法中两种比较复杂和重要的继承制度—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在现今纷繁复杂的家庭及社会关系中也起到了尤为重要的作用。
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就是代位继承。”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是继承制度中两种特殊的继承方式。在继承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于现代社会中复杂的家庭组成结构及家庭成员关系的处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都是在传统继承的基础上变异而成的,但是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继承方式,其各自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在实践中极易相互混淆,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裁决的准确性,因此正确区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这两种特殊的继承方式便具有了实际的法律意义与现实意义。笔者试从以下五个方面对两种继承制度进行了区分: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
2、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3、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
4、性质不同。代位继承是直接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继承是对第一次继承基础上的再次继承。
5、法定事由不同。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也可以是遗嘱继承。
下面列举一个案例来说明传统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关系和区别:
案例:刘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关系,生有两儿一女,大儿子刘甲与王某结婚,生有一子刘小甲,二儿子刘乙与赵某结婚生有一女刘小乙,小女儿刘丙一直单身。刘某与李某仅有40万元的存款。2011年10月2日刘某心脏病死亡,李某才得知他们的大儿子刘甲已于2011年10月1日晚车祸去世,而李某的二儿子刘乙由于承受不了家庭的突然变故于2011年10月3日自杀身亡。刘某生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对于刘某和李某的40万元的存款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刘某和李某的40万元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有一半的份额是刘某的遗产,即20万元。按照法定继承分为四份,每份5万元分别应该分给李某、刘甲、刘乙、刘丙。但是刘甲已经先于刘某死亡,因此适用代位继承,刘甲应该继承的5万元依法由刘甲的儿子刘小甲代位继承;刘乙在刘某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应该适用转继承的相关理论,刘乙继承的5万元依法由其法定继承人赵某和刘小乙分别继承2.5万元;刘丙直接适用法定继承即分的5万元的存款,刘某的妻子李某也继承5万元。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清晰的区别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与传统的法定继承的关系。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对传统继承的补充,虽然在现行的《继承法》中还没有明确的转继承制度,但在现实审判中却运用这两种制度解决了很多继承纠纷。因此笔者认为对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学习和区分尤为重要,法律也需要对这两种制度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划分。
转自:齐齐哈尔建华区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