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请求析产的房屋系协议动迁后的安置房屋,但某些乡镇建造的此类安置房,无相应的审批手续,故当事人无法取得房地产权证。致使在案件审理时对房屋现值的评估无标准可依,从而无法确定房屋的现值,造成案件审理难大加大。另一种是当事人擅自建造的违法建筑。
在上海各类型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中,经归纳总结,此类案件存在五大难点:
1、无房地产权证、无建房批复的房屋分割。
此类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请求析产的房屋系协议动迁后的安置房屋,但某些乡镇建造的此类安置房,无相应的审批手续,故当事人无法取得房地产权证。致使在案件审理时对房屋现值的评估无标准可依,从而无法确定房屋的现值,造成案件审理难大加大。另一种是当事人擅自建造的违法建筑。对此类房屋的分割,法院是否能受理,房屋如何分割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
2、宅基地房屋实际建造时与建房批复不一致,甚至扩大了建筑面积。
例如,当事人申请建房并经批准建造的是二上二下楼房及小屋两间,但当事人实际建造的是洋房且超过批准建造房屋的建筑面积,或者实际建造的是三层房屋。对此类房屋,法院能否依照合法建筑予以处理,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意见,致使案件审理难大加大。
3、当事人请求析产分割的房屋即将要动迁。
为了最大限度的取得动迁利益,当事人往往要求将房屋实物分割成多份。如果法院给予实房分割成多份,必将造成当事人在动迁时与动迁单位发生纠纷,多位当事人会要求单独安置;如果法院不予析产分割,又可能于法不符,致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处于两难境地。
4、一方当事人是城市居民或外省市人员,但其要求分得宅基地房屋的实房。
此类案件涉及的宅基地房屋确实是各方当事人的共同财产,但分割房屋时,有些当事人早已是城市居民或者已在外省市成家立业,现这些当事人要求分得实房。虽然宅基地房屋的取得具有特定性,但该房屋取得时确实是各方当事人的共同财产,故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官往往感到难度较大。
5、当事人遗漏。
此类纠纷主要是在分割房屋时,当事人的父母早已死亡,而父母生育的子女有多人,且有些子女早已在外省市或国外成家立业,其户口也早已迁移他处。在诉讼时,实房当事人为了多得财产,故意不说这些事实,或干脆说已死了。由于年代久远,派出所的户籍登记资料中又无法反映出所有子女的情况,致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要遗漏当事人。
转自: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