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今年六月中旬,刘某向我处提出申请,要求继承妻子李某的房屋遗产,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李某2006 年因病去世证明、李某的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李某父亲2001 年去世证明和母亲2012 年去世证明、李某和刘某共同拥有的房产证明等。
办证过程: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取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本案中李某遗留的上述房屋属于李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该房屋一半的份额属于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李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因李某母亲在继承开始后尚未实际取得遗产前死亡,生前未立遗嘱、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这种情况要适用转继承制度。李某母亲继承李某遗产的权利转由李某母亲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公证员详细的向刘某解释了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要求刘某补充李某母亲的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一周后,公证员的同事向其咨询有关继承的公证问题,并拿了当事人的相关材料,其正是刘某的继承材料,但其中李某母亲的死亡证明做了手脚,死亡日期由2012 年改为了2002年。公证员与其同事将刘某叫来公证处,严厉的批评了他,并说他这样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已经妨碍了司法公证。刘某连连道歉,承认自己通过其他途径在李某母亲的死亡证明上做了手脚,其实李某母亲还有一个儿子,其知道这个事之后同意放弃,因为怕麻烦才与刘某共同商议通过造假并且另找其他公证员来取得公证书。在公证员的说服教育下,刘某红着脸低着头回去了。又过了几天,刘某和他的两个孩子以及李某的弟弟都过来了,他们都自愿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最后经审查合格,公证员给刘某出具了公证书。
办证体会:
目前,我国社会诚信整体水平下滑,公证多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的,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时就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材料进行提交,有些当事人甚至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提交虚假的证据材料,因此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应当格外谨慎,要善于与同事交流,善于从细小之处发现问题。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一定要向出具单位核实,以防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
来源:新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