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继父母抚养继子女成年,形成抚养关系,后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离婚后继子女对继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
案情简介
原、被告的共同亲人曾某5于2016年10月7日9时左右,在大石桥市官屯镇何屯村路段横过公路时被付石坚驾驶的辽HXXX号小型轿车相撞后死亡。该事故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大公交字【2016】第S0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外人付石坚与受害人曾某5负事故同等责任。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调解,案外人付石坚赔偿给曾某5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8万元。该赔偿款现在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保存。另查,第三被告(反诉原告)与曾某5于1989年登记结婚,并共同居住在反诉原告所有的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朝阳社区新兴街26栋16号,第三被告与曾某5结婚时原告7岁。原告在第三被告与曾某5共同抚养下长大成人。第三被告在与曾某5的生活中,曾于1993年12月在大石桥市南楼民政办理了离婚登记。办理手续不久曾某5就回到第三被告处共同生活。第三被告与曾某5共同生活期间,曾某5有病住院原告曾到医院护理。曾某5生前的4050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关系等手续都是第三被告经办的。曾某5于2016年10月3日因患小脑萎缩走失,原告与第三被告曾张贴《寻人启事》公告,并分别到大石桥市救助站等地查找,并到大石桥市公安局南楼分局报案。2016年11月11日找到曾某5的下落,既确认曾某5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与第三被告找到曾某5下落后,第三被告及时电话通知第一、二被告。再查,原、被告的共同亲人,曾某5父母已故,曾某5生前没有亲生子女。第一、二被告均系曾某5的兄长。因原、被告对曾某5的死亡赔偿金分配存有争议,且均要求对受害人曾某5予以安葬,受害人曾某5尸体在大石桥市殡仪馆寄存至今。
法院观点
营口中院: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节。其一、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郭某与曾某5于1993年12月在大石桥南楼民政办理了离婚登记。办理手续不久曾某5就回到郭某处共同生活”是错误的一节,但根据郭某与曾某5所居住的社区及周围邻居等人的相关多方面的证实证明,故原审法院的上述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其二,关于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认定“曾某5有病住院原告曾到医院护理”错误一节,因有其居住的邻居及社区的证实,证明郭某与曾某5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曾某5住院期间由钱某护理,且曾某5《住院病例》上联系人写有被上诉人钱某的名字,故原审法院认定曾某5有病住院原告曾到医院护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上诉观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本案的被上诉人钱某对被继承人曾某5的死亡赔偿金不享有继承权一节,因钱某在原审庭审中提供的证据证明:其7岁左右便随母亲郭某与曾某5共同生活,2013年2月20日,曾某5生前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的住院病志体现,联系人为钱某,并结合其它证据,可以确认原告与曾某5的继父、女关系没有中断,应视为原告与曾某5系继父、女关系。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其中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中也明确,即便是继父母离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钱某对被继承人曾某5的死亡赔偿金享有继承权。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郭某对曾某5的死亡赔偿金也不享有继承权一节,因被上诉人郭某提供的社区、民政机关、邻居出具的书面证明及证人的当庭证词、以及曾某5失踪发生交通死亡期间的行为,可以证明郭某与曾某5离婚后仍以夫妻之名共同生活,属事实婚姻关系。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继父母如果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则双方之间的关系适用法律上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在法律上为父母子女关系。而根据《继承法》,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便是父母、配偶、子女。 但并非所有继子女都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根据上述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前提是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如何才算进行了抚养教育呢?主要需要满足的条件为:1、继父母与生父母结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2、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至少两年以上,并由继父母进行了抚养。如若继父母与生父母结婚时,继子女已经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不到两年就成年了,那么即便其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无法构成抚养关系。 而谈到继承问题时,如果继父母后与生父母离婚了,未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依法不享有继承权,但如若其对继父母进行了赡养等的,则可依据《继承法》规定,以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主张分得部分遗产。而对于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如若其在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之后便未对继父母进行赡养的,也无权主张分得遗产。但如若其对继父母进行了赡养的,则形成扶养关系,依法属于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对于前述情况的,法院在审理时对于继子女与已经离婚后的继父母之间是否还能继承其遗产,对证据等的要求较高。继子女若要主张继承遗产,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继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直至成年,双方共同生活长达两年以上,与此同时继父母年老时继子女也尽到了赡养义务。而这些证据主要可以是村委会等出具的共同生活证明,往来联系的证明材料,年老时就医费用支付、照顾等。
案例索引: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8民终1615号“上诉人曾某1、曾某3与被上诉人钱某、郭某继承纠纷案”,见《上诉人曾某1、曾某3与被上诉人钱某、郭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赵洪稷,审判员秦振敏、朱隆升)(20170630)。
闽都审判观察由蔡思斌律师团队独立编辑、摘选、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