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继承律师评析:离婚后双方协议互为遗产继承人应认定为接受遗赠表示,法院确认概况遗赠有效性
共有物分割需要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吗?
一、某市某某路的房屋归原告居大、居二按份共有,份额为各占二分之一;
二、原告居大、居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居三某某路的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3.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9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的规定,按份共有是各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相当于分别所有的权利。因此,按份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按份共有人有权请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自己的份额。这种请求不需要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只要共有人提出请求,就会产生分割的后果。针对不可分物或者难以简单分割的房屋,除了夫妻关系之外,最好不要选择共有;如果选择了共有,那么,协商沟通,变价处理或者折价补偿是最为切实可行的办法。如果协商无果,那么只能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共有房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居家三姐弟通过法定继承的诉讼确定了按份共有居老先生名下的房屋,因三人无法协商达成共识,将此处房屋变成三人共有,居大和居二只好通过共有物分割纠纷再行诉讼,居大和居二给予居三房屋折价款,才能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通过两次诉讼才达成了房屋分割的目的,未免麻烦。笔者建议在起诉法定继承纠纷时,最好将析产和法定继承纠纷并行起诉,这样,可以减少二次诉讼的诉累,直接确定房屋的价款,有能力的共有人可以给予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
转自: 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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