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读】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尚未清偿的债务引起的纠纷,案由应确定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对此类纠纷,所涉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主体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财产继承人,属于债权人与债务继承人之间的债务清偿纠纷,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起诉要求偿还欠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吕某1、吕某2、吕某3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吕某1、吕某2、吕某3不服,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内03民辖终52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又于2017年10月23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作出(2017)内03民再18号民事裁定,撤销该院(2016)内03民辖终52号民事裁定和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3民初1645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王某在本案诉讼中查明原列为被告的张某某并非吕某某配偶,故申请撤回对张某某的诉讼,追加张某为被告。在人民法院追加张某为被告后,张某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6)内0303民初1645号之四民事裁定,驳回张某管辖权异议申请。张某不服,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7)内03民辖终21号之三民事裁定,撤销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3民初1645号之四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丽姐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