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遗产继承律师推荐阅读–保姆与柳州男子日久生情,同居10年获赠“遗产”,却因这笔钱成被告
南国今报 微信公号
同居10年的男友因病去世后,女子苏娜根据男友生前所立遗嘱,领取了男友退休前单位发放的抚恤金4.5万元。不料,她却因此成了被告,男友的长子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配抚恤金。近日,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家事和少年审判庭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苏娜向其已故男友的子女退还所领取的抚恤金。
被继承人蒙然与妻子唐莹生前育有蒙建国、蒙建山、蒙建岳、蒙建丰、蒙建宇5个子女。2005年至2007年期间,儿子蒙建宇、妻子唐莹相继去世。
2008年,蒙然因生活需要聘请保姆苏娜照顾其生活起居,后与苏娜日久生情,于2009年起共同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蒙然每月照常向苏娜支付保姆照顾费用。2012年,蒙然立下一份自书遗嘱,载明其名下房产归蒙建山、蒙建岳、蒙建丰3人平均继承;其死后名下银行存款及由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等名下其余财产,分别由一个孙子、两个孙女各继承四分之一,其余四分之一赠予苏娜。
2019年,蒙然因病离世。苏娜、蒙建山、蒙建岳、蒙建丰4人操办了蒙然生后丧葬各项事宜,并前往蒙然退休前所在单位领取了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23万元,按遗嘱记叙内容进行了分配,蒙建岳领取9.5万元(含处理后事费用)、蒙建山、蒙建丰、苏娜各领取4.5万元。长子蒙建国未参与任何丧葬后事处理,亦未领取到父亲的抚恤金。
抚恤金依据遗嘱分配,却引起了蒙建国的不满。他认为,扣除为父亲办理后事的费用约5万元后,所剩余的抚恤金应当由其仍健在的4名子女平分,但是苏娜跟蒙建山、蒙建岳、蒙建丰4人却在他不知情的情形下擅自处理了这笔抚恤金,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将4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次性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丧葬费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亲属处理后的一种补助。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抚恤金分配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应参照遗产的法定继承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中进行分配。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个:
遗嘱载明抚恤金分配方式,
继承人能否遵照遗嘱处置?
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形式处分抚恤金的行为无效,四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形下擅自按遗嘱领取并分配被继承人的丧葬费、抚恤金等钱款于法无据,依法要求重新分配。
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真实有效,遗嘱明确载明被继承人抚恤金、丧葬费分配方式,四被告是尊重被继承人遗愿处置抚恤金,不应重新分配。
被继承人去世后,原所在单位核发的离休费、抚恤金、丧葬费均属于“遗属津贴”范围,均发生于被继承人死亡后,不属于遗产,而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被继承人遗嘱中关于抚恤金等费用分配的部分内容无效,4名被告按照遗嘱分配抚恤金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重新分配。
同居女友能否参与分配抚恤金?
被继承人死亡后的抚恤金应如何分配?
被告苏娜与被继承人不是夫妻关系,不属于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不能参与抚恤金的分配。
被继承人晚年的起居生活均是苏娜照顾,苏娜与被继承人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是夫妻关系,却胜似夫妻。特别是被继承人病重时候,苏娜不离不弃的看护,尽到了对被继承人人主要赡养责任,抚恤金的分配苏娜未直接参与,实际上是被继承人遗嘱载明参与分配的直系子女蒙建山、蒙建岳、蒙建丰三人,自愿给予的。反倒是原告,作为长子,既没有在被继承人重病时前往看望,亦没有参与被继承人任何丧葬后事处理,未尽赡养义务,故不应参与抚恤金的分配。
蒙建国、蒙建山、蒙建岳、蒙建丰作为被继承人蒙然的子女,均有权参与抚恤金的分配;苏娜并非被继承人亲属,不具备领取抚恤金的条件,故苏娜不应参与被继承人抚恤金分配。
综上,法院判决:
1、苏娜向原告蒙建国返还30000元;
2、苏娜向被告蒙建山、蒙建岳、蒙建丰各返还5000元。
家事法官介绍,我国《继承法》第三条对公民遗产进行了明确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抚恤金却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取得,是对被继承人直系亲属物质上的补助和精神上的抚慰,因此抚恤金既非夫妻共同财产,也非遗产,即不属于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可以通过遗嘱等形式处理财产,即便是被继承人写入遗嘱,并明确记叙分配方式和分配人员,也属于处分了他人财产的情形,是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的。本案中,被继承人的遗愿十分明确,被继承人对苏娜长期来的同居照顾感戴莫名,但却因被继承人处置的抚恤金不是遗产,加之苏娜与被继承人未及时确立夫妻关系,导致苏娜丧失了参与分配抚恤金的资格。
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及共有法律关系最大限度尊重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自由,也充分保护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在此,希望大家以本案为例,在决定立嘱前,应当梳理自己名下各项财产的性质,确保遗嘱中载明的各项财产属于遗产,如此才能通过遗嘱自由处分遗产。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同居人员并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被继承人及家庭成员范围,如双方关系确实亲密或者是有长期共同生活的意愿,应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才能切实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第一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六条第一款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