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妻离婚未果,遗嘱处分妻子财产无效–福州遗产继承律师推荐阅读
梁大爷与温大娘的夫妻关系,已经存续了将近40年。老两口真的是过了一辈子,打了一辈子。
2014年的下半年,梁大爷查出肺癌晚期,2016年11月,梁大爷几经权衡,决定请律师代理诉讼离婚,完成自己多年来想跟妻子离婚的愿望。
谁料,离婚诉讼尚未开庭,当年的12月,梁大爷就因病情恶化去世了。在去世前几天,梁大爷对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安排,请人写了一份代书遗嘱。遗嘱内容为,将登记在他名下的一套房产及存款、公积金、抚恤金等财产,均由大儿子和两个女儿继承,其妻子温大娘和小儿子无继承份额。
事后,其妻子温大娘与小儿子认为,梁大爷所立遗嘱不合规,将其他三位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法官判决梁大爷所立遗嘱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
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且见证人满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2)代书人便是最好的见证人之一,并在写完遗嘱后在代书遗嘱上签名确认;
(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当场签名,写好年、月、日。
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这四个要件的代书遗嘱属无效。且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遗嘱的见证人。
我们再回到梁大爷的案件中,本案中,梁大爷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作为自己个人的财产来进行处置,但这套房屋是梁大爷与温大娘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意味着梁大爷已经处分了属于妻子的一半房产。因此,会被判定遗嘱内容部分无效。
那么遗嘱中梁大爷所处置的只能是这套房产的1/2份额,另外1/2的份额归尚未离婚的温大娘所有。
因房产无法物理切割,如果温大娘想继续居住在此,可以在判决房产归自己所有后,由温大娘分别向其他子女支付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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