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去世,阿婆被遗嘱“赶”出家?上海法院“典”亮“归家”路 | 民法典讲堂
小奚是老奚与前妻之子。
小奚表示,自己的房子他人无权居住,要求阿芬立刻搬离并且支付租金。
阿芬辩称,她和老奚结婚七年一直居住于此,在老奚生病期间悉心照顾,老奚生前也表示他去世后阿芬可以一直住下去。多名证人也表示老奚确实这么说过。
因此,法院最终认为,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原告小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本案现已生效。
本案事实查明清楚,主审法官在依法处理物权法定与居住权益保护的权利冲突中,创新性地运用公序良俗原则审理争议,从社会家庭伦理角度切入分析,紧密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司法智慧,在运用司法手段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对房屋是否仍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民法典》物权编中创设居住权制度,并将权利形成限定于合同约定、遗嘱方式设立两种,并规定自登记时设立,对于离婚、继承、抚养和赡养等具有身份关系的案件之中存在的居住权问题,为特定主体中的明确居住权提供了法律依据。配偶居住权制度主要是解决养老、离婚或者丧偶时生存配偶的住房问题。基于缔结婚姻,夫妻双方对共同居住且一方不享有产权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即确立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的居住权能够满足居住权人在婚姻住宅里面长期稳定的生活,而不受房屋所有权人所影响。此种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居住权利并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在婚姻关系因一方去世而终止时,婚姻居所如属于生存配偶继续生活的基本条件的,从婚姻家庭立法目的考虑,可通过对生存配偶居住权的判决认定加以合理保护。
如何进行司法运用?
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具体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继母与继子之间虽未形成基于扶养的拟制血亲关系,但相互之间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依然存在纲常伦理、公序良俗的道德义务关系,双方各自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文明和谐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生父过世后,在继母居住问题尚未妥善安排的情形下,继子起诉坚持要求继母迁出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实属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作者 | 杨泓艺
来源 | 上海浦东法院
编辑 | 谢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