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赵桂杰没有留下任何遗嘱便撒手人寰,让相关银行负责信贷工作的人员感到非常头疼——因为赵桂杰生前曾在该银行贷过款,去世时尚未还清。银行信贷部门的工作人员经多方打听终于得知,与赵桂杰血缘关系最亲近的人,只剩下其外甥女孙玉萍了。工作人员不敢怠慢,立即找到孙玉萍,与她协商偿还贷款事宜。
孙玉萍表示,自己对舅舅赵桂杰向银行贷款一事不甚了解。她指出,赵桂杰生前性格内向,不喜欢与任何人交谈。哪怕对待亲戚,他也很冷淡,鲜有走动。因此,赵桂杰在外面究竟欠了多少钱,孙玉萍并不知晓。她还表示,自己不想参与其中,也不愿过多地跟银行交涉。这样一来,双方的协商没有取得什么进展。
之后,尽管银行信贷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厌其烦地多次找孙玉萍沟通,但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心有不甘的银行工作人员无奈之下,只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
2022年国庆节过后,银行一纸诉状,将孙玉萍诉至辖区人民法院。
那么,银行起诉孙玉萍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对于被继承人来说,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侄子女、外甥子女自然是较亲近的人。《民法典》增设了“侄子女、外甥子女代位继承”制度。这项制度一方面可以鼓励侄子女、外甥子女对鳏寡孤独老人进行赡养,引导人们重视亲情、加强亲属间的沟通交流;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遗产在血缘家族内部流转,减少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况,更好地发挥遗产的效用。
在本案中,借款人赵桂杰去世时已经没有直系亲属可以作为继承人。与他亲缘关系最近的只剩下外甥女孙玉萍,孙玉萍由此享有代位继承权。另外,孙玉萍并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赵桂杰包括房产在内的遗产,因此也须继承赵桂杰生前所欠下的债务。故此,银行将孙玉萍诉至辖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在继承赵桂杰的遗产限额内清偿债务。
2023年3月初,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经过举证、质证,对本案的相关事实均表示无异议……
本案中,被继承人赵桂杰去世时,既未立下遗嘱,又无直系亲属作为继承人,且没有证据证实他的遗产在《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处理完毕。故此,被告孙玉萍可以代位继承赵桂杰的遗产。在此基础上,孙玉萍并没有向辖区人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舅舅赵桂杰的遗产。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之规定,她享有代位继承权,可以代位继承赵桂杰的遗产。
事实上,孙玉萍对于继承赵桂杰的遗产并不抵触,接受了代位继承的事实。她只是对赵桂杰生前欠下的债务由自己来承担这一点,不予接受。
据此,辖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的“侄、甥代位继承”制度,于2023年7月上旬判决:孙玉萍在继承舅舅赵桂杰的遗产限额内,偿还赵桂杰所欠的银行贷款。
这一判决以《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继承人继承遗产后,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债务的,继承人同时继承债务,但继承的债务以遗产的价值为限。
具体来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本案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均未提出上诉,判决随即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之所以说《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是“新规”,是因为原《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均先于死者去世,那么在死者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应归公。针对这类情况,《民法典》设置了新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扩大了原《继承法》第十一条关于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代位继承人不再仅局限于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鳏寡孤独老人的侄子女、外甥子女,也享有法定的代位继承权。《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无疑更大程度地保障了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在家族亲人之间得到传承,更加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人性化。
本案判决认定孙玉萍应代位继承赵桂杰的遗产,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赵桂杰去世时,遗产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其次,没有证据证实赵桂杰的遗产在《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处理完毕;最后,孙玉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赵桂杰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