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后,亲属因争抢遗产的纠纷不在少数,甚至反目成仇,最后老死不相往来。因此,老人提前设好遗嘱,将来会给子女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若没留遗嘱,即便是独生子女,或许也不能按照父母的遗愿继承他们故去后所留下的遗产。
没有立下遗嘱,遗产的继承只有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按照法律规定,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若老人去世时,老人的父母仍健在,那么健在的老人父母仍然有继承的权利。但是若老人的父母又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则要发生“转继承”,继承人变成了他们的子女,即老人的兄弟姐妹代替老人的父母继承老人的遗产。这时候只有老人的兄弟姐妹自动放弃该继承权,老人的子女才能顺利地继承全部遗产。
一个独生女的父亲名下有两套房产,在父亲去世了几年后,她才回国来接收这两套房子,但房管局让她必须把她的姑姑也叫到房管局来签字。“为什么要让姑姑来签字呢?我不是我父亲的唯一的合法继承人吗?”房管局的解释是:因为她父亲去世的时候,她的爷爷奶奶还在世,按照法律规定,她的爷爷奶奶有权继承这套房子。可是在这几年间,爷爷奶奶陆续过世。按照法律规定,爷爷奶奶的财产有一部分会由姑姑来继承。当独生女想要继承财产的时候,就必须由姑姑放弃她的份额,独生女才能够继承到她父亲的财产。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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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立遗嘱的能力,所以不能设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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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可以处分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夫妻之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那部分财产。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并且,遗嘱人的想法发生变化的,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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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民法典》继承篇中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六种遗嘱形式,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立遗嘱人该选择哪种形式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案例:李老先生和徐老太育有两子女,2003年李老先生去世,2009年3月徐老太太立下代书遗嘱,将两套房屋中的大房留给李先生继承,小房留给李女士继承。
徐老太太代书遗嘱见证人为王某和赵某,代书人王某系李先生朋友,见证人赵某为李先生所开公司的员工,由李先生所开公司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当认定为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因此法院最终否定了代书遗嘱的效力,判决遗产房屋中属于徐老太太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处理。
代书遗嘱在生活中较为常见,特别是在遗嘱人因病卧床或者年老体衰、不识字等情形下经常使用。代书遗嘱最重要的形式要求就是合法见证人,如果见证人选任失当,即使代书遗嘱真实性可以确认,仍不能认定遗嘱有效。所以在代书遗嘱见证人的选人上要格外谨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担当见证人,有条件的,最好请专职律师进行见证并留档保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案例:张阿姨生前立有两份遗嘱,第一份为自书遗嘱,写明自己名下房产由再婚的丈夫继承,落款处有张阿姨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两年后,张阿姨又打印了一份遗嘱,写明自己名下房产由儿子继承,除签名外其他内容均是打印。现再婚丈夫起诉张阿姨儿子要求按照自书遗嘱来继承房产。
张阿姨打印的遗嘱不满足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未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未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故因打印遗嘱不满足形式要件而被法院认定未无效,进而支持张阿姨再婚丈夫的诉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案例:2005年5月,葛某的父亲病危,父亲当着兄妹二人及医生、护士的面表示,死后家里的一切财产都留给葛某的继母。”经过抢救,葛父病好出院。次年5月初,葛父再度发病,抢救无效病故。葛某的继母提出,2005年5月葛父在医院曾留下口头遗嘱,一切遗产由她继承,应按遗嘱办理。
本案中,葛某的父亲2005年5月在医院所立的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立的,且有医生和护士作为见证人,如果那次经抢救无效,葛父去世,那么他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成为有效遗嘱。但葛父病好出院,至其死亡时隔1年之久,期间他有能力用自书、代书、录音或公证的形式立遗嘱,因此此次口头遗嘱由于危急的解除而无效。如果葛父病好出院至突然发病死亡期间没有再立过其他形式的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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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 继承人、受遗赠人。
-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例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因遗产份额的处分关系到其债权能否完全实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