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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笔迹多留存,第三方保管化争端–福州遗产继承律师推荐阅读
刘先生和王女士是半路夫妻,刘先生和前妻育有一女刘小姐。刘先生2009年患上绝症,2010年2月写下自书遗嘱,将和王女士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和一辆汽车留给了女儿刘小姐。2011年刘先生去世后,刘小姐持父亲留下的遗嘱要求王女士协助办理遗产过户手续,王女士拒绝配合,刘小姐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父亲自书遗嘱处理遗产。)
王女士坚持认为刘先生没有立过自书遗嘱,该自书遗嘱系刘小姐伪造,并向法院申请对遗嘱中刘先生的签名进行笔迹司法鉴定。法院两次摇号确定的鉴定机构均以鉴定对象缺乏相应对比检材为由终止鉴定程序。
本案属于自书遗嘱的效力问题,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刘小姐对刘先生生前留有自书遗嘱提交了遗嘱书证原件。王女士对该遗嘱真实性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交任何相应反证推翻该遗嘱的真实性,其申请的笔迹司法鉴定也因缺乏对比检材无法得出相应结论。故刘先生留有自书遗嘱的事实,刘小姐已完成举证责任,具有高度可能性,王女士对此予以否认但未提交证据,也未得到鉴定结论支持,不能达到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标准。法院据此认定应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应当按照自书遗嘱判定遗产由刘小姐继承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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