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重病离世、父亲患有精神疾病且长期住院,16岁的未成年孩子,该由谁来监护呢?
8月22日,一场特殊的庭审正在进行,经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支持起诉,法院最终宣判由孩子的大姨担任其监护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上海首例遗嘱指定监护案。
强制报告,受理监护困境线索
今年4月,长宁区检察院在“宁萌护未”小程序上收到一条线索,内容是未成年人小陈面临着监护困境。
经初步调查,今年刚满16岁的小陈是个命运多舛的孩子。几年前,父亲陈某被确诊为双向情感障碍,他在发病时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不仅会动手殴打妻子徐女士,对小陈也是拳脚相加。2019年,陈某再次发病,被送往区精神卫生中心接受治疗。此后,陈某就一直住院,再未照顾过家人的生活。
麻绳专挑细处断。2020年,徐女士被确诊为胃癌晚期。得知这个噩耗后,当时已年过六旬的徐女士的大姐徐阿姨从河南老家赶到上海,专门照顾妹妹和外甥小陈的日常生活。几个月后,徐女士病情逐渐稳定。
然而,去年徐女士的病情急速恶化,徐女士的身体一天天衰弱。知道自己时日无多,她开始考虑身后事,最让她放心不下的,就是儿子小陈。经过深思熟虑,徐女士决定将孩子托付给她信任的大姐。临终之际,在朋友和居委会干部的见证下,徐女士写下遗嘱,指定小陈的大姨作为其监护人。
立好遗嘱的6天后,年仅51岁的徐女士病逝。在料理完她的后事之后,还没来得及摆脱悲伤,新的问题就摆在了徐阿姨和小陈面前:小陈的生父还在世,仅凭徐女士一纸遗书,徐阿姨真的能成为小陈的监护人吗?
尽管家庭条件困难,但小陈非常努力,考上了本市一所重点高中,开学就要念高二了。但他现在毕竟是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前,还有很多事务需要监护人参与。母亲“临终托孤”如何落实?小陈和徐阿姨找到居委会求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但居委会也不知道该如何操作,更不确定小陈的情况是否适用这一条款。于是,他们带着徐阿姨通过华阳路街道未保工作站的“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云”,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
多方调查核实,依法支持起诉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父亲陈某还有没有监护能力,徐阿姨是否适合作为新的监护人。为了弄清这两个问题,承办检察官去了徐阿姨和小陈居住的小区,向居委会干部了解二人平时的生活状况,又前往区精神卫生中心,和住院的陈某面对面交流,了解他的想法。
长宁区检察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鉴定结论显示,陈某确实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需要长时间在精神卫生中心治疗,无法履行监护职责。陈某在其本人意识清醒时,对于另行确定小陈的监护人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自然人监护能力认定标准,应当认定陈某丧失监护能力;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确认陈某与小陈监护关系终止。
检察机关委托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长宁工作站的社工,对徐阿姨和小陈进行社会调查。调查报告显示,在小陈成长过程中,除直系亲属外,小陈与大姨关系最为密切。大姨曾多次来沪照顾徐女士小陈母子,生活上相对比较熟悉,具备一定监护能力。在与小陈、徐阿姨谈话交流中,小陈表态愿意大姨成为自己的监护人,徐阿姨也有照顾和监护的意愿。
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认为由徐阿姨担任小陈监护人最为适宜。该院联系了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徐阿姨申请到无偿法律援助服务,并指导援助律师协助徐阿姨起草申请书,证明其与小陈之间的亲属关系。
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且徐阿姨年过六旬,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今年6月,区检察院决定支持徐阿姨向长宁区法院申请确认其根据遗嘱取得小陈监护人资格诉讼。最终,法院支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并当庭宣布判决结果,确认由徐阿姨担任小陈的监护人。
案结事未了,持续跟踪帮扶
案件虽然了结了,关爱却没有结束,检察机关依旧在持续跟踪帮扶,让爱的阳光照亮困境少年小陈的未来。
徐阿姨今年已经六十多岁了,虽然身子骨还算硬朗,但她没什么文化,在上海也没有亲戚朋友,只能找些零活干,收入十分微薄。原本小陈家还可以领低保和残疾补助,由于徐女士过世,低保也不能领了。徐阿姨成为监护人后,如何维持二人的日常生活?
庭审后,这个难题在各方帮助下得以解决。区妇联和街道为小陈申请落实困境儿童补助及助学金,居委会为其提供帮困补助,区检察院联合区妇联、街道、居委会组建了一支监护支持小组,为徐阿姨提供困境家庭生活帮扶、家庭教育指导等。
为了更好地保障小陈的日常生活和学习,区检察院对口小陈学校的法治副校长,为其提供个性化学业帮扶,鼓励、支持小陈顺利完成接下来的学业;小陈所在街道未保站法治副站长、该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尤丽娜,还与妇联、街道、居委会组建支持小组,就小陈的财产保护监管、生活学习突发困难等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