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息哥,公证机构能否用视频公证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
从法律行为理论来说,电子签名与公证实际上都是两种法律行为的形成方式,两者是一种并列的关系,彼此具有独立性。当公证人使用了电子签名的技术后,实际上我们作出法律行为的形式还是公证,并不会因此而改变法律性质,所以我们秉持的法律规则仍然是公证法所确定的规则,而不是电子签名法所确定的规则,也就是说《电子签名法》第三条不适用。
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实际上是并列的关系,彼此相互独立。从这个角度而言,那种认为公证遗嘱是对其他遗嘱形式的再证明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公证遗嘱的形式要求,只受限于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以及遗嘱公证细则的拘束,而不必满足其他遗嘱形式的要求。
沿着上面的思路,作一个简单的类比。我们大家都知道,根据《遗嘱公证细则》要求公证遗嘱进行打印,虽然使用了打印这项技术,但我们不能说公证遗嘱是打印遗嘱,公证遗嘱仍然是独立遗嘱形式。同样的,虽然我们的远程视频公证使用了电子签名这项技术,但我们仍然是公证形式,而不会异化为电子签名形式,所以也就不适用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的规定。
延伸来说,在远程视频公证中,公证人的履职行为内容和程度显然是大大高于电子签名形式的。公证人的询问、审核伴随着整个公证过程,这种公证履职行为价值,显然不是电子签名的简单形式所能比拟的。总之,公证是在技术层面使用电子签名而不是法律行为形式上使用,这个逻辑是我们思考的原点。
第一个层面,公证是公文书形成的独立过程,而不是对私文书的再证明活动。认识这一点很重要,意味着公证并不依附于其他文书而存在,其本身就是公文书形成的过程。“公证书的作成是德国民法典所规定所规定的最为严格的形式,指的是合同全部条文由公证人作成证书。有关作成公证书的细节规定,规定在《公证证书作成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证书法》”里。概括来说,就是当事人经咨询公证人的意见后,在公证人面前作出意思表示,由公证人作成纪录,并当着双方的面逐条朗读,得到双方的首肯后,由双方签名,最后由公证人签名并加上特制的公证印记。”
第二个层面,公证是法律行为的形式,所以它与其他形式是并列的关系,它适用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所确定的规则,而不是适用别的法律行为形式的规则。我们与其他法律行为形式是平起平坐的关系,并不是其他法律行为形式的附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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