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继承律师评析:老宅被抵给债权人多年权属未变更,则房主继承人仍有权主张物权及拆迁权益,债权人可基于无因管理分得部分拆迁权益—厦门中院2023年改判案例
离异父母能否单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福州遗产继承律师推荐阅读
离异父母能否单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来源 | 中国法院网
本文共计1320个字,大概3分钟读完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可以单方设立遗嘱指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从本案看,李某与杨某作为杨某某的父母,在双方离婚时已约定杨某某由李某抚养监护,即李某系杨某某的监护人,其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不能单方设立遗嘱指定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应建立在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从本案看,虽然李某与杨某已离婚,但双方作为杨某某的父母,其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并不会因此改变。李某单方设立遗嘱指定其他人为杨某某的监护人,侵犯了杨某作为杨某某监护人的法定权利
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应建立在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情况下。父亲和母亲都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如若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均健在,或者只要有一个健在,自然就应承担监护人的职责,仅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通过遗嘱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就本案看,李某与杨某作为杨某某的父母,从法律规定来看,双方均为杨某某的法定监护人。虽李某与杨某因感情不和离异,李某承担了实际上的监护人职责,但并不以此排除杨某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资格。若李某死亡或者出现不能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情形,而杨某又不存在不能担任监护人的情形,理应由杨某作为杨某某的法定监护人,而非由李某单方设立遗嘱指定的其哥哥作为监护人,除非李某设立遗嘱指定其哥哥作为监护人的行为,经过了杨某的同意。
综上,离异父母不能单方通过设立遗嘱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