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遗产律师分享:父亲的遗产,为何表兄弟也有继承的份?
被继承人丁某于2013年5月在南京市死亡,丁某名下有房屋一套,该房屋是丁某与其妻子张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各占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丁某生前无遗嘱。丁某与张某生有一个儿子丁小某。丁某共有三姐弟,父亲先死亡,母亲(以下称丁母)于2013年11月后于丁某死亡,丁母生前也无遗嘱。丁某有一个姐姐(以下称丁姐)、一个弟弟(以下称丁弟),丁姐早已于2010年死亡,丁姐有配偶及一个儿子王小某。丁某的外祖父、外祖母均早于丁母死亡。现张某、丁小某、丁弟、王小某均向公证处申请继承上述房屋中属于丁某的遗产份额,并且要求均等分配。
当丁某死亡时,法定继承人包括丁小某、张某、丁母。丁母死亡后,丁母继承丁某的遗产将作为丁母自己的遗产,发生第二次法定继承,丁母的法定继承人为丁母的所有子女,即为丁某、丁姐及丁弟。这里丁某所继承的遗产是丁母的独立财产,而并非是对自己遗产的继承。丁姐先于丁母死亡,丁姐的儿子王小某就发生了代位继承的事实。本案在确定丁某的法定继承人时,除了丁某的配偶张某及儿子丁小某以外,还应包括丁弟及王小某。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前提必须是同一次继承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才可能均等。上述案例中,丁小某是丁某的继承人,而王小某不是丁某的继承人,丁小某基于继承和代位继承而继承了两份遗产份额(一份是继承丁某遗产的份额,另一份是继承丁母遗产的份额),王小某则只代位继承一份遗产份额(是继承丁母遗产的份额),他们继承的遗产份额不相等。
来源:南京公证处公众号